第18條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本會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會務之代理。五、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六、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事項。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