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訴願審議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一、訴願業務之研究、規劃及執行事項。二、訴願案件之調查、勘驗事項。三、訴願案件之審議事項。四、訴願案件之決定事項。五、撤銷原行政處分案件之追蹤管制事項。六、訴願案件之分析及統計事項。七、對有關行政訴訟案件,偕同業務單位人員赴高等行政法院出庭事項。八、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九、其他有關訴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