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科務,其權責如下: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二、業務計畫及重要文稿之撰擬。三、科務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之查詢。四、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五、主管文稿之初核。六、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七、科務例行之處理及核簽。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