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辦事處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辦事處事務,其權責如下:一、辦事處業務之督導、推動及執行。二、辦事處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之督導。三、辦事處重要文稿及業務報告之撰擬。四、辦事處業務之聯繫、溝通及協調。五、辦事處所屬員工之指揮、監督及考核。六、辦事處例行業務之處理及簽核。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