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分署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四、分署長、副分署長不在分署時職務之代理。五、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六、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分署長、副分署長注意之事項。七、分署長、副分署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