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防疫組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一、獸醫行政科:(一)獸醫師管理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二)獸醫師之登記、管理及訓練。
(三)獸醫師團體之輔導、交流、聯繫及監督。
(四)寵物與野生動物防疫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五)寵物與野生動物防疫技術、程序、方法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六)寵物與野生動物防疫科技之研究、發展、引進及技術服務。
(七)獸醫有關科技應用之研究、發展、引進及技術服務。
(八)其他獸醫行政事項。
二、家畜防疫科:(一)家畜防疫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二)家畜防疫科技之研究、發展、引進及技術服務。
(三)家畜防疫技術、程序、方法之研議、執行及督導。
(四)家畜疫病疫情管制業務之策劃、分析、聯繫及督導。
(五)動物防疫相關國際合作、交流及國際事務之處理。
(六)化製場之管理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家畜防疫事項。
三、家禽及水生動物防疫科:(一)家禽與水生動物防疫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二)家禽與水生動物防疫科技之研究、發展、引進及技術服務。
(三)家禽與水生動物防疫技術、程序、方法之研議、執行及督導。
(四)家禽與水生動物疫病疫情管制業務之策劃、分析、聯繫及督導。
(五)動物防疫資訊系統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六)其他有關家禽及水生動物防疫事項。
四、藥品管理科:(一)動物用藥品與動物衛生資材管理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二)動物用藥品與動物衛生資材檢驗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三)動物用藥品科技之研究、發展、引進及技術服務。
(四)動物用藥品製造、輸出入、販賣、使用、品質檢驗、證照核發之審核、管理及督導。
(五)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試驗基準、品質規格與檢驗標準之擬訂、審議及督導。
(六)畜禽藥物殘留之監測與檢驗技術開發之研擬、策劃及督導。
(七)動物用藥品與動物衛生資材相關國際合作、交流及國際事務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動物用藥品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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