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檢疫站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二、文稿之審核或代判。三、本站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四、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五、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七、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