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治理課掌理下列事項:一、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之設計及執行。二、水庫集水區保育處理之設計及執行。三、山坡地水土保持與治山防洪工程之設計及執行。四、山坡地土石災害處理與復建工程之設計及執行。五、治山防災、野溪治理、崩塌地處理、地滑整治、土石流防治、邊坡穩定等工程之設計及執行。六、工務處理事項之推動。七、其他有關水土保持治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