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農田水利會由主管機關依下列原則視各該事業區域之地理環境、水源分配、灌溉排水設施及經濟利益核定設立之。但本規程施行前已設立者不在此限:一、一個水系之灌溉區域以設立一個農田水利會為原則。二、在同一縣市行政區域內不同水源之灌溉區域以設立一個農田水利會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