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水利小組係會員於田間灌溉配水之基層組織。農田水利會得在灌溉面積五十一公頃以上一百五十公頃以下之範圍內,以埤圳為單位設一水利小組;其埤圳之灌溉面積較大者,得按支分線分設二個以上水利小組;區域過小者,得合併鄰近區域聯合設置之。水利小組由區域內會員組成之,其名稱以埤圳所在地地名或重劃區域名稱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