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農田水利會編制內人員,除會長、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組室主管外,其總員額比率如下:一、灌溉管理人員:百分之四十至四十八。二、工程人員:百分之二十六至三十四。三、一般人員:百分之十八至二十六。四、技工:百分之八至十六。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總員額比率,因業務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項比率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