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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本所為辦理澎湖地區畜牧產業技術輔導等事宜,得設澎湖工作站。
澎湖工作站置主任一人,其餘所需人員,由本所或其他種畜繁殖場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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