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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本所設下列分所及各種畜繁殖場:一、恆春分所。
二、新竹分所。
三、宜蘭分所。
四、彰化種畜繁殖場。
五、高雄種畜繁殖場。
六、台東種畜繁殖場。
七、花蓮種畜繁殖場。
各分所得視業務需要,置分所長、系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課長、助理研究員、課員、技佐、書記、會計主任(會計員)、佐理員、人事管理員。
各種畜繁殖場置場長、系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課員、技佐、書記、會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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