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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一、動物保健衛生、疫病防治及研究試驗等事項。
二、豬瘟與海外惡性傳染病之診斷及防疫研究試驗等事項。
三、動物疾病、疫學病理與病性鑑定技術等研究、獸醫技術輔導、學術文獻之編輯及獸醫講習等事項。
四、動物用生物藥品之開發研究、製造改進及其他公民營生物藥品製造技術之指導、協助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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