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森林鐵路得報准於沿線設置車站、車庫、監工區等機構,分別置站長、副站長、車庫主任、監工區主任、技士、技佐、車長、站務員、司機,在該管林區管理處總員額內調配之,分別辦理該管區內行車、機務及工務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