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前條所稱科技計畫,範圍如下: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預算自行辦理之科技計畫。二、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預算補助或委託其他執行單位辦理之科技計畫。三、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產學界共同出資辦理之科技計畫。四、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產學界共同出資補助或委託其他執行單位辦理之科技計畫。五、本部或所屬機關(構)接受其他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科技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