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智審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本部部長派(聘)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人員及部外專家、學者組成,並指派本部一人為召集人。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其中外聘之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