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為管理及運用歸屬於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執行單位應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建立研發成果管理制度,並指定管理單位辦理下列事項:一、研發成果相關智慧財產權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等。二、建立及維護研發成果之資料庫,保管研發成果相關文件資料,並落實人員與資訊等管理及保密措施。三、評估研發成果技術移轉之程序、方式、對象、標的、範圍、條件、收入及支出費用等,並建立及維護推廣研發成果之技術移轉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