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其他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運用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國有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將其中百分之六十循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百分之四十分配予創作人。
非本部或所屬機關(構)所屬之執行單位運用國有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將其中百分之六十循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百分之四十分配予創作人及執行單位。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補助、委託或產學合作出資金額未達該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執行單位繳交前項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由雙方約定或免繳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