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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其他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研發成果創作人應依執行單位規定,主動揭露與擬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後取得者亦同: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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