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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雇主應於聘僱照顧服務員每滿三個月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發給補助金:一、申請書。
二、聘僱名冊、領據、印領清冊及薪資轉帳金融帳戶影本。
三、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影本。
四、勞動契約影本。
五、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立之推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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