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雇主應於聘僱照顧服務員每滿三個月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發給補助金:一、申請書。二、聘僱名冊、領據、印領清冊及薪資轉帳金融帳戶影本。三、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影本。四、勞動契約影本。五、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立之推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