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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46條

雇主應於所聘僱之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聘僱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經令其出國者,雇主應於限令出國期限前,為該外國人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其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法限令其出國者,不得逾該出國期限:一、聘僱許可經廢止者。
二、健康檢查結果表有不合格項目者。
三、未依規定辦理聘僱許可或經不予許可者。
雇主應於前二項外國人出國後三十日內,檢具外國人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但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出國,或聘僱關係終止並經當地主管機關驗證出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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