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條雇主聘僱第四十條之外國人達三十人以上者;其所聘僱外國人中,應依下列規定配置具有雙語能力者:一、聘僱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配置一人。二、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至少配置二人。三、聘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至少配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雇主違反前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