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雇主申請聘僱第四類外國人或外國人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一、提供不實資料。二、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