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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四類外國人,應備下列文件: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
但依規定免附工廠登記證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
三、聘僱契約書或勞動契約書影本。
四、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
五、受聘僱外國人之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影本。
六、審查費收據正本。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該團體立案證書及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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