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之僑生,應符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之學生。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之華裔學生,應具下列身分之一:一、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之學生。二、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技術訓練班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