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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前條外國留學生正式入學修習科、系、所課程,或學習語言課程一年以上,且經就讀學校認定具下列事實之一者,得從事與其所修習課程與語言有關之工作:一、其財力無法繼續維持其學業及生活,並能提出具體證明。
二、就讀學校之教學研究單位須外國留學生協助參與工作。
三、與本身修習課程有關,須從事校外實習。
外國留學生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具特殊語文專長,並經教育部專案核准,入學後得於各大專校院附設語文中心或外國在華文教機構附設之語文中心兼任外國語文教師。
二、就讀研究所,並經就讀學校同意從事與修習課業有關之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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