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三、第三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四、第四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