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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不得於辦理國內招募前六個月內撤回求才登記。
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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