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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雇主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而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遞補者,應備下列文件: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出國證明文件。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
但雇主與外國人聘僱關係終止而無須依第四十五條規定驗證者,免附。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雇主因外國人死亡而申請遞補者,應備下列文件: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死亡證明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雇主因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行蹤不明,而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遞補者,應備下列文件:一、申請書。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雇主同意聘僱之家庭看護工轉換雇主或工作,而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申請遞補者,應備下列文件: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許可函影本或出國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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