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雇主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應徵之求職者,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不實陳述工作困難性或危險性等情事。二、求才登記之職類別屬非技術性工或體力工,以技術不合為理由拒絕僱用求職者。三、其他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本國勞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