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全部或一部:一、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二、依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之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健康檢查不合格。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四、違反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所訂定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