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聘前講習得以下列方式辦理:一、臨櫃講習:參加講習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講習。
二、團體講習:同時參加講習為十人以上者,應以預約方式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指定場所,參加講習。
三、網路講習:參加講習者至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立之聘前講習網站,參加講習。
講習課程得以播放影片或多媒體簡報等方式進行。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