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聘前講習之時數至少為一小時;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聘僱外國人之相關法令。二、外國人健康檢查及其罹患法定傳染病之處置。三、聘僱外國人入國後應辦理事項。四、外國人權益保障。五、其他與外國人聘僱管理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