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公立機關(構)之評比標準值達零點二以上、私立機構之評比標準值達零點一以上者,依評比標準值大小排序,以下列方式分別予以獎勵:一、優等獎各三名,發給獎牌一座。二、一等獎各六名,發給獎牌一座。三、二等獎各十名,發給獎牌一座。前項之評比標準值相同者,以進用人數多者為優先;進用人數相同時,以身心障礙者平均工作年資長者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