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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者,應分為公立機關(構)及私立機構分別評比;其評比標準值為身心障礙員工百分比及身心障礙員工平均工作年資之乘積。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者,以對僱用身心障礙者之職場支持、職務再設計及其他協助事項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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