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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機關(構)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得申請獎勵:一、進用身心障礙者十人以上,並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五者。
二、對所僱用身心障礙者適應相關職場之協助及輔導,有優良事蹟者。
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或經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有歧視之事實者,不予獎勵。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計算基準日,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機關(構)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依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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