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期間內,雇主有繼續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文件,向本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但聘僱許可期間不足六個月者,應於聘僱許可期間逾三分之二後,始得申請。
雇主因故不能於本標準規定期限內申請者,經本部認可後,得於十五日內,補行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