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聘僱前條外國專業人才之雇主,應為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並具備下列條件:一、公司法人。二、與國際教學機構有簽訂合作契約。但對培育國內人才有實質貢獻,經本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