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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二目所定之專業工作,為外國專業人才受聘僱從事下列教學工作:一、數位內容產業之技術創作或實際技術教學工作:(一)數位遊戲產業:家用遊戲軟體、電腦遊戲軟體或手機遊戲軟體。
(二)電腦動畫動漫產業。
(三)體感科技產業:虛擬實境(VirtualReality,VR)軟硬體研發技術、擴增實境(AugmentedReality,AR)軟硬體研發技術、混合實境(MixedReality,MR)軟硬體研發技術、互動操控應用軟硬體研發技術或光學感測應用軟硬體研發技術。
(四)其他對培育國內人才有實質貢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數位內容產業。
二、其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教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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