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前條第一項所定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一、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二、已領取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前項人員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得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