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受利息補貼之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或不予給付利息補貼:一、於受補貼期間另有職業或另行就業。二、未於創立之事業內實際經營。三、創立之事業有停業、歇業或變更負責人情形。四、清償貸款。五、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一。停止利息補貼前之補貼金額按期間比例計算。受利息補貼之貸款人,應於第一項各款情事發生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承貸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