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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受利息補貼之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或不予給付利息補貼:一、於受補貼期間另有職業或另行就業。
二、未於創立之事業內實際經營。
三、創立之事業有停業、歇業或變更負責人情形。
四、清償貸款。
五、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一。
停止利息補貼前之補貼金額按期間比例計算。
受利息補貼之貸款人,應於第一項各款情事發生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承貸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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