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前項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二、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三、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四、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