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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致停止臨時工作之人員,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其至其他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前項工作期間應與原從事之臨時工作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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