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臨時工作計畫執行情形。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終止其計畫: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二、未依第十條第三項之臨時工作計畫書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書面限期命用人單位繳回終止後之津貼;屆期未繳回,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