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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第十條津貼發給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最高核給一百七十六小時,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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