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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僱用安定計畫之被保險人領取薪資補貼,應符合下列資格:一、於僱用安定計畫實施前,就業保險投保年資累計達一年以上。
二、於約定縮減工時前三個月,係依按月計酬者,且平均每週正常工時達三十五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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