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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該人數加上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之比率,連續三個月達百分之一以上,經邀集勞工、雇主、政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召開僱用安定措施啟動諮詢會議後,得辦理僱用安定措施。
前項規定之比率,以保險人公布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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