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條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勞工之工作與生活平衡,得辦理下列事項:一、推動合理工作時間規範及促進縮減工作時間。二、促進職場工作平等及育嬰留職停薪權益之保護。三、補助與辦理教育訓練、活動、措施、設施及宣導。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前項補助之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關機關或雇主得擬定計畫書,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