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促進勞工就業,得辦理下列事項:一、工作環境、製程及設施之改善。二、人因工程之改善及工作適性安排。三、工作環境改善之專業人才培訓。四、強化勞動關係與提升勞動品質之研究及發展。五、其他工作環境改善事項。